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2007年6月6日 位置: http://zz.bd160.com 进入一起爱吧!社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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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央法规) 郑州16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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