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

2007年6月4日 位置: http://zz.bd160.com 进入一起爱吧!社区论坛
页面调色版 :
  •   友情提示:发布资源信息大部分转载于网络和其它媒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和作者著作权,凡原文有明确作者和来源都附带发布并做URL链接。如有原文作者认为不允许转载的,请及时联系:bd160#163.com(#换为@),本地160信息网将尽快删除!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样适用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对该行为定罪量刑;

    二、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认定应当予以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三、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认为不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是处刑较轻,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对该行为具有溯及力;

    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不适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对刑法生效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概括而言,刑罚的溯及力就是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郑州160信息网
热点服务

本地推荐

合作推荐

郑州160信息网,满足你的需求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371-00000000 举报电话:0371-00000000 主编信箱 给郑州160信息网提意见 网站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bd160.com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郑州160信息网版权所有
©2005-2008